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二批人民监督员工作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3.5182783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二批人民监督员工作典型案例
(2023年11月17日)
目录
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
2.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郑某某等13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案
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社区矫正巡回检察
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追赃挽损工作专项案件质量评查
5.安徽省芜湖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同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公益诉讼办案活动
6.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涉未成年人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7.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蒲公英计划”法治宣传活动
8.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基层院检察长述职述责报告评议会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高空抛物案
案例一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
【关键词】
人民监督 线上+线下 检察和解 息诉罢访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案当事人众多,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的依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时,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注重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和监督,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外部监督和专业知识领域效用,在疫情期间创新运用“线上+线下”监督方式,全面审查案件情况,在人民监督员的积极参与下,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了解各方当事人的和解心理预期,共同促成各方当事人顺利达成和解,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件息诉罢访,监督程序规范,效果明显,具有典型意义。
【基本案情】
某商贸中心因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支付其材料款,将该公司及担保人秦某某、周某某、孙某某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及违约金,秦某某、周某某、孙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通州区法院查明,某商贸中心与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木材销售合同》,合同加盖双方公章,秦某某在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周某某及孙某某在落款处签字确认。双方还签署欠款结算单,载明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尚欠某商贸中心材料款128万元,担保人秦某某、周某某、孙某某对该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三人分别在“签字”处签字、捺印确认,并书写了各自的身份证号。通州区法院判决,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给付某商贸中心货款及违约金,秦某某、周某某、孙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秦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再审申请被驳回。秦某某不服再审裁定,称欠款结算单并非其本人签字,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
受理本案后,通州区检察院第一时间调阅案件卷宗材料,与原审法院沟通核实相关情况,多次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主动向法院了解案件执行进展,审查新证据。经审查认为,欠款结算单虽非秦某某本人签字、捺印,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秦某某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仍可能承担给付材料款的责任。考虑到本案当事人众多,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对复杂,通州区检察院拟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具有丰富专业知识背景和调解经验、多次参加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人民监督员参加,一方面共同参与案件审查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另一方面对检察机关的听证活动进行监督。
2021年11月11日,针对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和部分当事人远在外地的特殊情况,通州区检察院组织线上公开听证,邀请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承办人与听证员在听证现场参加,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通过腾讯会议远程参加。听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现场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举证、质证,人民监督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向各方当事人进行了提问,细致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在评议过程中,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常理常识发表了翔实的听证评议意见。经过深入、激烈的评议讨论,人民监督员认为本案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从节约司法成本、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建议开展检察和解工作。但经与各方当事人沟通,申请人秦某某坚称自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也并无和解意愿,周某某和某商贸中心虽有和解意愿,但在给付数额方面,双方的心理预期差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