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4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9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 法释〔2022〕16号)
为妥善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贯彻
民法典绿色原则,尊重自然、尊重历史、尊重习惯,依法推动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智能发现 第二条 当事人因下列行为,对林地、林木的物权归属、内容产生争议,依据
民法典第
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