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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3.51764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法〔2023〕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按照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确定的试点期限,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将于2023年9月27日正式结束,现就试点结束后的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9月28日起,不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法〔2021〕242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恢复施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即《授权决定》中的《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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