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加强对
- 第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 第三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
-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根
- 第五条 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
- 第二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
- 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实
- 第七条 根据持股比例和对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包
- 第八条 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下股权的非主要股东,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 第九条 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中
-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
-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四)
-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由自然人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的,其他股东应当为符
-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第十四条 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第十五条 同一主体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不同主体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
- 第三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业务规范
- 第十六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
- 第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覆盖全面、科学合
- 第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实施合规管理,建立健全
- 第十九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由授权、研究、决策、执行、评估、考
- 第二十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公募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制度和流
- 第二十一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加强基金销售管理,建
- 第二十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满足公司运营、业务发
- 第二十三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组织机构、
- 第二十四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行业监管要求和技术标
- 第二十五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业
- 第二十六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损害基金
- 第二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协议
- 第二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公募
-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
-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股权相关方应当
-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股权事务管理,及时核查股东资质,履行向
-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
-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独立
- 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2/3以上的独立董
-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的职权范围
-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经理层职责、高级管理人员范
-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兼任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职务的,应当通过股东(大
-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主要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
-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等中国证监会规定形式的
-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关闭分支机构和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
-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境内子公司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
- 第四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强化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等的管控,建立健全覆
-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应当严格划分业务边界,
- 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保持公司正常运营的
- 第五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退出
- 第四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解散、破产清算等程序的,应当在中国证
- 第四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
-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对公募基金管理人采取风险监控措
- 第五十条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责令公募基金管理人停业整顿的,公
- 第五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指定其他机构托管公募基金管理人
- 第五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公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
- 第五十三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经风险监控、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
- 第五十四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的,应当
- 第五十五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 第五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解散、破产、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
- 第五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
- 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退出致使无法继续经营子公司的,所持子公司股权应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五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依法
- 第六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 第六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 第六十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 第六十三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 第六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第六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可以进入公募基金管
- 第六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
- 第六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和前述机构的股东、股东的
- 第六十九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财务状况恶化,净资产等指标不符合规定的,中国
- 第七十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和前述机构的股东、股东的实
- 第七十一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逾期未改正,或者行为严重危
- 第七十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 第七十三条 基金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
- 第七十四条 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
- 第七十五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
- 第八章 附则
- 第七十六条 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公司治理
- 第七十七条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
-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