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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3) 尚未施行

【法宝引证码】CLI.4.517527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2023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公布  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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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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