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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宝引证码】CLI.4.5077518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征兵办公室,各战区联合参谋部、政治工作部,各军兵种参谋部(战勤部)、政治工作部,军委机关各部门办公厅(秘书局、综合局)、政治工作局,军事科学院科研部、政治工作部,国防大学教育训练部、政治工作部,国防科技大学教务处、政治工作处,武警部队参谋部、政治工作部,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退役士兵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过重要贡献,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有利于促进退役士兵提升能力素质,有利于提高就业质量,有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新的力量。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面向退役军士和退役义务兵,建立包括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和终身学习的教育培训体系,促进退役士兵为经济社会建设更好服务。   二、普遍推行适应性培训
  (一)加强职业技能储备培训和离队前教育。军队做好面向现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支持其在服役期间学习储备多种职业技能,取得更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离队前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积极主动配合驻地部队按需开展“送技能进军营”、定期开展“送政策进军营”等活动,宣讲政策形势,加强择业指导,实现区域内驻军单位基本覆盖。
  (二)实施即退即训。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适应性培训,帮助其尽快转变角色融入社会。培训工作由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及时组织实施,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
  (三)确保培训实效。适应性培训要强化思想政治引领,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安全保密教育,树牢组织纪律意识;宣讲退役政策,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心理调适,促进角色转换;实施职业指导,分析就业创业形势,引导合理就业预期;组织人才测评,提供就业推荐、职业培训项目推介。采用“互联网+培训”等多种教学手段,灵活安排教学,定期开展培训评估,确保教学效果。   三、全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四)优化培训模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目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中的机构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1+X证书制度)和学分银行制度,建立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机制。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省域内联网设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台账,加强对参训人员和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制定培训资助标准,建立培训资金省级统筹机制,实现培训待遇省域内通兑;依托现有资源统筹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发挥示范作用。鼓励各省(区、市)教育培训机构对接共享优质培训资源,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均衡化发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教育部门选择实施1+X证书制度且对接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的职业院校及应用型本科高校作为培训基地开展培训,培训成果记入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培训基地学校以外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可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下,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享受资助待遇。
  (五)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对签约合作的承训单位按有关规定实施合同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定期开展检查考核,提高培训质量。深化退役士兵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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