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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English

【法宝引证码】CLI.6.5177456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上〔2023〕92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以下统称分红不达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前款所称二级市场减持,是指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时,应当对是否存在破发、破净或者分红不达标等情形进行判断;不存在有关情形的,可以披露减持计划,并说明具体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四、本通知所称破发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股票收盘价以首次公开发行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
  破发情形下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要求,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前款所述主体在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身份或者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继续遵守本通知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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