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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nglish 尚未施行

【法宝引证码】CLI.4.5180029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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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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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从事药品批发或者零售活动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但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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