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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5件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3.5175704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5件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2023年9月6日)


  案例一
谢某胜诉山东省青岛市某区自然资源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残疾人权益保护 再审检察建议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基本案情】
  谢某与薛某系夫妻关系,生育谢某胜、谢某文等五个子女,其中谢某胜系二级精神残疾人(其法定监护人系其妻子吴某琼)。薛某于2015年12月12日去世。2016年4月,谢某胜、谢某文等兄妹五人与其父谢某共同签署“楼房产权办理登记声明”,声明作为薛某的法定继承人,自愿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由谢某文一人继承,一致同意在办理楼房产权登记时,将涉案房屋办理在谢某文名下。2016年7月23日,谢某文与社区居委会共同向山东省青岛市某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后变更为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谢某文名下。2016年12月13日,谢某去世。2017年3月29日,谢某胜以谢某文为被告,其他继承人为第三人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谢某胜在“楼房产权办理登记声明”上签字放弃应继承份额的行为无效。2017年7月19日,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因谢某胜是二级精神残疾,其签署声明时未经其法定监护人吴某琼同意,判决谢某胜放弃对涉案房屋继承份额的行为无效。
  2017年9月7日,谢某胜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自然资源局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谢某文名下的行政行为无效,将涉案房屋确权至谢某胜名下。某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一审行政判决,认为民事判决虽确认谢某胜放弃继承份额的行为无效,但同时在该判决书中已写明“原告放弃继承份额的行为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他继承人将涉案房屋份额放弃并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可见该判决并未否定涉案房屋登记在谢某文名下的法律效力。该“楼房产权办理登记声明”原件现留存于某社区居委会,并未在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时向某区自然资源局提交,也不是区自然资源局办理转移登记时必须依据的材料。某区自然资源局依据提交的材料作出涉案房屋转移登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判决驳回谢某胜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7月,谢某胜的法定代理人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因谢某胜长期住院治疗,需家人陪护,未能及时上诉和申请再审,且谢某胜及家人几年来多次通过信访途径期待解决问题,最后得到答复是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考虑到谢某胜系精神残疾人,属弱势群体,涉案行政原审判决可能侵害其合法权益,本案确有监督必要,某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该案系涉及宅基地拆迁安置、行政登记、房产继承等,案件事实较为繁杂,某区人民检察院先后调取法院民事和行政卷宗、房产登记部门的登记资料,并向社区居委会调查询问,查明:1995年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于谢某金名下。2010年7月14日,谢某金与所在社区居委会签订《已经拆迁补偿协议》,分得涉案房屋。谢某文与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时,提交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日期为2009年3月16日,载明谢某文通过拆迁安置获得涉案房屋,该拆迁安置协议与《已经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日期、主体均不相同。另查明,民事判决仅认定谢某胜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的行为无效,但未对谢某胜同意将涉案房屋登记于谢某文名下的行为予以评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二条、《房屋登记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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