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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央网信办印发《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 English

【法宝引证码】CLI.16.5173450 

中央网信办印发《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
(2023年8月)


  为更好维护保障企业和企业家网络合法权益,建立“优化营商网络环境”长效工作机制,近日,中央网信办印发《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
  《工作规范》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更好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网络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举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境内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网站平台应当按照依法依约、分级分类、限时办结的原则,快速准确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   第四条 网站平台应当重点受理处置以下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
  (一)混淆企业主体身份的仿冒性信息;
  (二)影响公众公正评判的误导性信息;
  (三)不符合企业客观实际的谣言性信息;
  (四)贬损丑化企业或企业家的侮辱性信息;
  (五)侵害企业家个人隐私的泄密性信息;
  (六)其他恶意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信息。   第五条 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满足以下条件的,网站平台应当予以受理:
  (一)提交能够充分陈述举报事项、阐明举报理由的文字举报;
  (二)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家身份证明等权利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委托举报的,需提供举报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提交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
  (四)提交请求采取必要措施的具体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五)提交能够证明举报内容侵权的初步证据材料;
  (六)提交申明举报真实性、合法性的文字保证。   第六条 网站平台应当及时处理以下仿冒性信息:
  (一)在名称、头像、简介等网络账号名称信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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