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English 部分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12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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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 公布日期:2009.08.27
- 施行日期:200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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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部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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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位阶: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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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 法规规章清理
-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废止、本篇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废止,本篇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8月27日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4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5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8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