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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修正) 尚未施行

【法宝引证码】CLI.4.517527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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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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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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