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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法宝引证码】CLI.7.328382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2019年 中央军委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编制文职人员且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   第三条 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全军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自军队批准招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生效。
  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文本式样,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定,并根据需要适时作出修订。聘用合同文本一式3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权限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存档1份。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前,应当在遵守军队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告知文职人员岗位职责、纪律要求、工作条件、待遇保障,以及文职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文职人员与订立聘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文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第七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二)文职人员基本信息;
  (三)聘用合同期限;
  (四)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五)岗位纪律和岗位工作条件;
  (六)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待遇;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终止情形;
  (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和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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