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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非法移民遣返机构工作规定 English

【法宝引证码】CLI.4.51751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67号)

  《非法移民遣返机构工作规定》已经2023年6月21日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王小洪
2023年8月25日

 
非法移民遣返机构工作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接收
  第三章 羁押
  第四章 调查
  第五章 生活卫生和通信会见
  第六章 解除羁押
  第七章 执行遣返
  第八章 执法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法移民遣返机构(以下简称遣返机构)管理,保障遣返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被羁押、遣返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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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遣返机构包括遣返中心及其下辖的遣返站,由国家移民管理局领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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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遣返机构负责羁押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以及被决定遣送出境、驱逐出境但无法立即执行的外国人,依法对被羁押人员开展身份调查、执行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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